张佳颖、张超 | 我国气价改革与电价改革对比浅析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电价研究前沿 Author 张佳颖、电价小超
天然气与电力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能源,在我国开展整体性投融资体制改革前,实施完全的政府管制。随着投融资松绑,天然气和电力两个行业都走上了市场化改革道路,具有很强的改革可比性,相互借鉴意义较大。
1.价格基本结构
天然气价格分为出厂价、门站价和终端价。其中出厂价和管输费构成门站价,门站价和城市配气费构成终端价。电价分为上网电价、输配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。
2.改革对比
天然气价格改革。1984年以前天然气执行完全政府计划定价。1984年开始,天然气有了计划外用量,可参考政府指导价以更高的水平出售。2005年确立了最终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天然气价格的长远目标,天然气出厂价格改为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,在政府制定的基准价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,基准价则与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挂钩,每年调整一次。2011年,国家层面天然气价格管理向门站价集中,供用气双方直接按门站价格进行结算,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,此时的出厂价和管输价仅用于上游企业的内部结算。2015年和2018年,分别将非居民用气和居民用气的最高门站价格管理调整为“基准价+浮动幅度”方式,两类价格水平逐步趋近。2019年国家管网公司成立,形成独立的产业链中游,管输价不再是天然气上游的内部结算价。2021年,管输环节定价调整为“一区一价”。
电力价格改革。1985年以前,电力工业发输配售电一体,尚未形成独立的上网电价。1985年后,为鼓励电力投资,先后出现了还本付息电价、经营期电价,有力引导了资源参与电力工业建设,但并未形成市场化的概念。2002年国发5号文件下发,围绕厂网分开、主辅分离目标,开启首次带有市场化尝试的电力改革,并从2005年燃煤发电开始,逐步推广了标杆电价制度,为持续稳定的电源投资有重大影响。2015年,中发9号文件下发,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。至2017年,输配电价改革完成“四办法一意见”制定,输配电价在各电网层级实现独立定价。2020年1月起煤电上网电价由标杆电价改为“基准价+上下浮动”的市场化机制,其他电源也过渡到指导价方式。
电力尝试市场化改革较天然气稍早,但全面推进市场化改革的都以2015年为起点。2002年的首次电力体制改革开始试水大用户直接交易,尽管在2015年前规模不大并且发展较慢,但在这个阶段积累了宝贵的中长期交易经验。天然气是在2005年对出厂价实施基准加浮动的指导价方式,在浮动范围内有一定的市场空间。至2015年,全面市场化改革的号角在天然气和电力行业吹响,非居民用气和燃煤发电率先进入相对成熟的市场化交易模式。
天然气管输价单独定价早于输配电价,体制改革方面输配电会更早。1984年,天然气管输环节就开始对新线采用“一线一价”方式由政府定价;2017年不再区分新老线路,均按“准许成本+合理收益”原则核定“一企一价”;到2021年管网公司独立,天然气的体制改革取得巨大进展,管输定价又变为“一区一价”。早在2002年的首轮电力体制改革,电网就从国家电力公司独立出来,较早的结束了一体化经营模式,也为提前尝试市场化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;输配电价则是到2015年开始的新一轮电力改革才逐步形成独立定价。
3.价格管理对比
分级管理方面。管制环节的天然气价格按照两级管理,管输价由国家发改委核定,配气价由地方发改委核定,核定原则都以“准许成本+合理收益”为原则,但在具体成本、收益等参数上存在差异。输配电价区分多层级电网核定价格,其中跨省区专项工程采用经营期法一线一价,区域电网和省级电网以“准许成本+合理收益”为原则核定价格。
分类管理方面。供应端,天然气门站价管理从区分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,向按基准门站价格管理的并轨方向改革;上网电价则依据优购、顶峰、清洁等综合性需求,确定优先发电电量,执行保量保价或保量不保价方式,未来将继续稳妥放开发电计划,推进市场化发展。销售端,天然气终端用气分为居民用和非居民用两类,电力终端用户分为大工业、一般工商业、居民生活、农业生产等四类。其中,居民用气和居民生活用电都有阶梯价格机制,都存在交叉补贴现象。
张超 博士 国网能源院财会与审计研究所研究员。主要从事电价制度与机制、公司财务与资本市场研究。承担国家发改委、国家电网公司各类课题十余项,获得“薛暮桥价格研究奖”、中国电力创新奖等数十项奖励,在《金融研究》《南开管理评论》《会计研究》《中国电力》等杂志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,出版个人专著1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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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杨彪
审核:方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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